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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2 07:35:47 | 浏览:
2月29日,澎湃新闻刊发《水果摊主持菜刀划伤酒后滋事者,法院: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引发关注。3月1日,澎湃新闻从该案当事人侯昌洪处获悉,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502天,后获得国家赔偿20余万元。此外,他还向当地警方提出控告,要求追究数名滋事者的刑事责任。
下个月将满57岁的侯昌洪是重庆市合川区人。前些年,侯昌洪和妻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同心家园小区外租了一个门面卖水果。2020年8月15日晚,几个年轻人的到来,改变了侯昌洪等人的命运。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显示,当日22时30分许,唐某(男,32岁,重庆市渝北区人)、梁某(男,27岁,四川省夹江县人)、张某(男,25岁,四川省夹江县人)等人在九龙坡区朝阳路聚餐饮酒后,路过一水果摊购买水果时,因购买前多次品尝与摊主侯某(男、52岁、重庆市合川区人)发生争执打斗。侯持刀致唐某、梁某、张某三人受伤。接报警后,九龙坡区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将侯某控制,将伤者送医救治。
2020年11月30日,九龙坡区公安分局以侯昌洪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九龙坡区检察院移送起诉。九龙坡区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起诉书》显示,事发当晚,被害人梁某等人聚餐饮酒后行至侯昌洪经营的水果摊处。因在购买水果的过程中品尝水果,梁某等人和侯昌洪发生争执,后被周围群众劝开。梁某等人在离开该水果摊几步远的距离后,因怀疑侯昌洪对其进行辱骂,又返回至该水果摊找侯昌洪理论,双方发生言语上的争执。随后,梁某将几筐水果掀翻在地,并使用身旁的塑料凳子砸向了侯昌洪,张某上前打了侯昌洪的胸部。侯昌洪退至身后的西瓜摊,顺手从身后拿起西瓜摊上的水果刀,用右手持刀从上往下挥。此时,冲向侯昌洪的梁某被砍伤面部。随后,唐某和张某先后冲向侯昌洪,抢夺其手中的水果刀,三人扭打在一起。其间,侯昌洪又将唐某和张某砍伤。后侯昌洪的妻子到达现场从扭打在地上的侯昌洪的手中将水果刀拿走。周围群众报警后,侯昌洪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梁某和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张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九龙坡区检察院认为,侯昌洪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使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昌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侯昌洪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侯昌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侯昌洪有期徒刑两年。
“尽管侯昌洪当时认罪认罚,但我坚持认为侯昌洪是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侯昌洪的辩护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翟庆亭告诉澎湃新闻。
翟庆亭回忆,2021年5月26日,九龙坡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侯昌洪涉嫌故意伤害一案,“那天从早上9点开到下午5点,主要是法庭辩论时间长,审判长问了很多问题。”
九龙坡区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该案诉讼过程中,九龙坡区检察院以侯昌洪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决定对侯昌洪撤回起诉多米体育。该院认为,九龙坡区检察院决定对侯昌洪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遂裁定准许九龙坡区检察院对侯昌洪撤回起诉。
2022年1月20日,九龙坡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侯昌洪不起诉。九龙坡区检察院认为,侯昌洪的行为系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年3月28日,九龙坡区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侯昌洪被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2962万元。《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该院查明,侯昌洪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该院批准逮捕。2021年12月31日,九龙坡区法院裁定准许该院撤回起诉。当日,侯昌洪被该院取保候审。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侯昌洪被羁押502天。该院认为,侯昌洪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该院批准逮捕,后经该院审查作出绝对不诉的决定,应予赔偿。
翟庆亭表示,任何不法之徒在光天化日之下肆意践踏他人生命财产的行为都应是法律绝对禁止和应当给予否定性法律评价的,像侯昌洪一样的普通人面对歪风邪气进行亮剑的精神和斗争的勇气均应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刑法》第二十条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不应是沉睡条款,而是人民群众保护自身权利的强有力武器。
刑案告一段落后,此次事件中其中一名伤者梁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侯昌洪赔偿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
2023年4月26日,九龙坡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显示,综合该案已查明事实,该院对侯昌洪实施的侵害行为性质评述如下:
首先,被告(指侯昌洪)对原告(指梁某)实施的侵害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原告等人酒后因品尝水果与被告发生言语争执,进而用塑料凳砸向被告,且同行人员从被告背后将其躺椅抽走致使被告倒地。原告等人被周围群众劝离后,又因怀疑被告实施了辱骂返回至水果摊处产生争执并激化矛盾,原告不仅将待售水果掀翻在地且又用塑料凳子砸向被告,同行人员还对被告实施殴打。尽管原告等人实施该系列不法侵害行为的主观意图系逞强耍横和滋事,客观上未携带和使用任何具有杀伤性的器械并主要实施出言挑衅及徒手殴打等轻微暴力行为,但考虑整个事态系由原告等人主导发展且不断升级、激化矛盾,而被告已年满50周岁且独自一人,面对原告等青壮年专门针对自身的不法侵害时,无论人数还是体格均处于较大劣势,加之本系遭受无事生非、有意挑衅,进而逐步被激怒和进一步遭受侵害的情景,若不立即采取相当强度的反击,其个人财产和人身合法权益必然遭受更严重的不法侵害,故而在忍无可忍且毫无退路的情况下,选择持刀制止原告等人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被告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在自己合法权益面临如此现实紧迫性的侵害且力量对比悬殊情形下,被告系就地获取水果摊上的刀具而非有目的性异地拿取刀具实施防御,相较于当时所面对的不法侵害人数和侵害行为强度,给与其选择和思考的时机转瞬即逝。此种情形中法律不能再苛求作为普通群众的被告还应保持相当程度的理智和灵活性去选择危害性相较于刀具更小的器械或手段去反击防御。同时从防卫强度和损害后果看,尽管被告持刀造成原告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后果,但基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系持刀后选择主动伤害原告等人,而更多出于防御目的的警告,最后再次面临原告等人的冲击后才挥刀砍伤原告。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或认定被告除了进一步容忍和退让,是否还能采取既可有效制止原告等人的不法侵害,还能控制损害后果或范围的防卫手段。
综上,被告对原告所实施的侵害行为系正当防卫,其对原告因此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后果,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相应赔偿费用,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梁某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重庆市五中院于2023年8月2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显示,对于侯昌洪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正当防卫,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一审判决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述,该院对此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
侯昌洪说,去年1月,他向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梁某等人的法律责任。
侯昌洪认为,梁某等人酒后寻衅滋事,并间接导致其被限制人身自由502天,尽管法律已为其洗脱冤屈并正名,但对其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物质和精神伤害,“并不能说梁某等人受了重伤或轻伤就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侯昌洪告诉澎湃新闻,十二年前,他的儿子在夜市上吃饭时就被人寻衅滋事,最终失去了生命,年仅20岁。此次发生的事情让他多次回想起那件伤心事。
侯昌洪提供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2年12月4日0时许,女子梁贝贝(化名)与朋友吃夜宵时,认为同在该食摊用餐的侯某和朋友杨某说话声音大,与侯某发生口角并抓扯,经劝平息后离开食摊。后梁贝贝“摇人”,李某某等人前往现场为梁贝贝“出气”。李某某等人在殴打侯某过程中,李某某持刀刺向侯某和杨某,最终造成侯某死亡、杨某轻微伤。重庆市五中院判决李某某等人犯故意伤害罪,其中判处李某某无期徒刑。